法律分析: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應向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報告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領取並填寫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應提交退稅申請報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或管理部門、稅務所出具的多繳稅款調查報告,領取並填寫退稅申請表,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報縣(市)局局長審批,開具收入退還書,按退稅程序辦理退庫手續。退稅是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退還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壹般是稅務機關給納稅人退稅:稅務機關錯收或多收的稅款,比如稅務機關不該收或錯收的稅款;納稅人多繳稅款,如納稅人來源扣繳的預提稅或分期預繳的超過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稅款;零稅率貨物的國內流轉稅;符合國家退稅優惠條件的征稅金額。
法律依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進行審核: (壹)申報的紙質憑證和資料應當與電子數據相匹配,邏輯壹致。(2)申報的電子數據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通關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比對。(3)稅務機關應從各供貨企業的發票中抽取壹定比例,發函調查該類企業采購的用於出口退(免)稅或視同自產產品的貨物。(4)屬於生產企業的,由國稅機關對其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自產產品進行生產能力和納稅評估。國稅機關按上述要求完成審核並消除所有審核疑點後,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口退(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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