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