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決定出國定居的職工,可以選擇壹次性向單位申請領取全部年金;
3.對於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向單位申請壹次性或階段性的企業年金;
4.對於退休前意外身故的員工,其繼承人可申請壹次性企業年金歸員工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四》。個人領取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政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並入綜合所得,單獨全額計算應納稅額。其中,適用月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若按季度征收,則平均分配在各月,適用月稅率表,按月金額計稅;按年征收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定居境外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者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死亡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應當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個人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稅率表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