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壹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債務人的商業計劃;
(二)債權的分類;
(三)債權調整計劃;
(四)債權償還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
(六)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債權類別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類別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人小組中設立小型債權人小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