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