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時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年度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貨物、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在其他情況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如果妳公司取得的財政補貼用於職工培訓,與公司銷售商品、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沒有直接關系,那麽這筆財政補貼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