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1.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3.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4.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5.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
6.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7.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