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第五條第(壹)項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無法認證等情形的,,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因部分退貨和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暫采用以下方式:1。如果專用發票已經交付給買方,買方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開具專用紅字增值稅發票信息表或開具貨物運輸專用紅字增值稅發票信息。
信息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妳公司購買的集體福利物資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不認證,不影響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