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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供水公司購買的水用於企業生產是否需要繳納水資源稅?

原水資源費翻譯為繳納水資源稅,供水公司向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不含稅自來水”填寫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資源費改稅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公告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7]80號),自2017、12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份擴大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為保證稅費制度平穩轉型,財稅[2017]8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照稅費轉嫁原則對城市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擔。

改革前,部分試點省份對城市公共供水用戶征收水資源費。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銷售自來水向用戶收取的水費中,將基本水價向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征收增值稅;水資源費的壹部分用財政專用票據開具給用水戶,不征收增值稅。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繳納後,為落實中央關於不增加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改革試點精神,公告中明確,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仍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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