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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到國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稅後利潤,確實是分配給境外個人投資者的,不屬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範圍,應該屬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根據現行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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