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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操作流程

第壹步: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第二步:重點關註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納稅調整清單”。根據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審計,編制審計底稿;

第三步:與委托方就審計結果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什麽樣的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如果是鑒定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鑒定報告、保留意見鑒定報告、否定意見鑒定報告、無法表示意見鑒定報告。

1.每年5月31前可以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比如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壹般是3月1到5月31。具體請參照各省市稅務局的要求。

2.企業申請辦理匯繳註銷登記時,納稅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的。,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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