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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需要當地稅務代理機構出具嗎?有相關規定嗎?

關於稅務代理人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7號發布日期:2011-12-2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稅務代理人公告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正式建立並將進行更新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業務文件中,將“合格中介機構”統壹解釋為“稅務代理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布的稅務代理機構,跨省納稅核查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被當地稅務機關接受。?

三、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當地稅務機關不接受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必須具備註冊稅務師資格,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並納入稅務機關和註冊稅務師的監督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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