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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準則作廢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的通知》(稅總函[2016]407號 2016.8.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壹步貫徹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將“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調整為“需要進壹步改革和規範的其他事項”中“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的精神,稅務總局正著手制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試行)》,以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的事中事後監管;同時,為進壹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的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對涉稅專業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

鑒此,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從發文之日起,暫停執行《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第二十三條“註冊稅務師可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

(壹)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二)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的規定,待《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試行)》出臺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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