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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什麽情況下需要出具審計報告?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附送2008年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代理鑒證報告的通知》(郭靖國稅發〔2008〕339號),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附送代理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鑒證報告第壹頁應為出具該稅務鑒證報告的北京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稅務鑒證業務備案表2010。

(1)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時,應附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壞賬損失的鑒證報告。未按要求附驗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竣工後,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附送中介機構對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與預售收入差額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上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開展專項檢查。

(3)對當年虧損超過65438+萬元(含)的納稅人,應附年度虧損核定報告。

(4)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應附已彌補虧損的年度虧損驗證報告,以前年度虧損驗證報告不再附。

(五)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應附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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