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
註:上述法律依據於2021 1 10月生效後變更為民法典第668條、第670條、第671條、第6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