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
企業無論在納稅年度內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壹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說的所得發生地,是指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有多個所得發生地的,納稅人應當選擇其中壹個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