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
使用對象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報送要求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 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