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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稅漏稅的財務人員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1。壹般逃稅公司的法人代表會被處罰,財務不會被處罰。如果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將對法人代表和財務進行處罰。主要責任在法人。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財務存在故意逃稅行為,也會追究責任。偷稅數額決定了是否被判刑。2.壹般情況下,不宜以直接責任人的身份追究被單位領導指派或命令參與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具體的犯罪行為,對起了較大作用的其他責任人員,也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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