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司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會計不想用假發票,被老板脅迫,就是被脅迫的共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罪是指納稅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以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征收的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
綜上所述,公司逃稅是否與會計有關,主要看會計是否故意做假賬隱瞞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