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第十四條所稱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關,是指省級以下稅務局稽查局。稽查局專門查處偷稅、漏稅、騙稅、抗稅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應明確界定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重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