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經濟利益。”
(壹)有利於企業經濟行為有效率的選擇,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1、有利於增加企業可支配收入。
2、有利於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有利於企業正確進行投資、生產經營決策,獲得最大化的稅收利益。
4、有利於企業減少或避免稅務處罰。
(二)有利於實現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增加國家收入
1、有利於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落實。
2、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
3、有利於增加國家外匯收入。
4、有利於稅收代理業的發展。
上一篇:江蘇健坤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綿陽本科高考考生領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