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後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明確,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上例中,由於企業沒有分別核算兩類業務,所以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房地產評估和房地產銷售的銷售額。假設稅務機關核定房地產評估營業額為500萬元(不含稅),則應納增值稅=500×6%=30(萬元),應納營業稅=(800-500)×5%=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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