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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屬於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

計入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應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已作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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