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對於“確實無法償付”的判斷,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應了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已作資產損失、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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