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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應在何時準備同期資料並提供給稅務機關?
企業應在何時準備同期資料並提供給稅務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同期數據管理相關申報及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十九。主要文件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編制;地方性文件和專項文件應在關聯交易發生次年的6月30日前編制完成。應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二十、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同期信息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30日內提供同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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