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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區別

法律分析: 壹、兩者的區別:頒發的對象不同。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頒發給法人組織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營業執照》是頒發給非法人組織的,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 (二)《營業執照》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處,否則妳可能因未懸掛執照而受到處罰;副本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用的,比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的,每個企業只核發壹個,應當置於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副本為折疊式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多個。 副本壹般在外出辦理業務等時使用,如:辦理銀行開戶、企業代碼證、簽訂合同、參加訴訟等等。副本復印件蓋上企業行政公章就可以當原件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也是企業設立以及歷次變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記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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