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因此,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固定資產應按會計核算的折舊金額確認享受加加計扣除的金額,如果會計折舊額度大於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折舊扣除標準,則超過部分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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