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008號)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原價。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錄房產稅的,應在征收房產稅時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因此,企業閑置的房屋應該征收房產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壹條規定:“房產稅不論是否記入會計賬簿的固定資產科目,均按照房屋的原價計算繳納。房屋的原價應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記錄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整或者重新核定。”因此,企業閑置的房屋應該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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