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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逾期納稅罰款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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