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職權(6項):法規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機關擁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利)、稅務檢查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行政處罰權、其他(如估稅權、代位權、撤銷權等)。
(2)義務:包括宣傳稅法(每年4月稅法宣傳月),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進行回避的義務;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等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權利與義務
(1)權利:知情權、要求秘密權、享受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權、陳述與申辯權、行政復議和訴訟權等。
(2)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然後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