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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5438年6月+當年2月計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的5438年6月+10月發放。可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的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實施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5438年6月+當年2月扣繳的工資薪金,在次年的5438年6月+10月支付,可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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