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19號)規定:“三。會計和管理。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對R&D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可按R&D項目抵扣的R&D費用設置輔助賬戶,準確歸集和核算當年可抵扣的R&D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次R&D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的R&D項目分別歸集可以扣除的R&D費用。
2.企業應當分別核算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合理地歸集各項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允許追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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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物動詞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 1起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要求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處理R&D支出。R&D項目立項時,應當設立研發費用輔助賬戶,由企業保存備查;年度終了,匯總、分析、填制《R&D支出輔助賬戶匯總表》,並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連同附註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戶和研發支出輔助賬戶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編制(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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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