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
(三)納稅人未在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的;
(四)稅務機關實地檢查後,發現納稅人無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鑒於上述條件(4),為使條件具體化、明確化,同時限制和規範稅務機關認定異常戶管理的權限,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5438)。根據《公告》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核查,無下落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采取執行措施後無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