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妳局《關於江西省電力公司轉讓上猶江水電廠全部產權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2]8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13號,全部或部分產權轉讓必須包括相應的債權、負債、勞動力行為。
因此妳單位並不是整體收購。
轉讓單位要分別按轉讓資產交納增值稅(舊機器設備)、營業稅(房屋、土地)、各項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所得稅。
發票應由被收購企業開具。
增值稅稅率壹般為17%,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法律依據分別為增值稅及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稅法等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