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全部產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是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整體轉讓的行為。因此,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擴大數據資產轉移是改善管理、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的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資產的合理使用,還取決於資產的最優配置。
通過市場組織,及時調整和處置陳舊、老化、報廢的資產和因技術進步、產品和工藝調整而不再需要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整體產出效益。
從宏觀經濟管理的角度積極推動資產轉讓活動的發展,也有利於調整社會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促進資產存量在流動中的優化配置,從而形成社會資產總量的集約經營效益。
作為能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的特殊財產,只有通過市場,按照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原則,才能實現合理的價值補償。因此,資產有償轉讓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全部產權轉讓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