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納稅人企業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時,如果企業銷項稅金大於進項稅金,並且按註銷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交納增值稅後,企業還有存貨余額的,其存貨余額部分應按存貨的適用稅率計算補交已抵扣的稅款,因為存貨在當初購進時其進項稅金已作了抵扣,減少了當期應交稅金,既然現存貨已經退出了企業的經營活動,所以要對先期已抵扣的進項稅進行調整。這不僅符合增值稅的立法原則,而且也能避免稅收流失,同時也可防止企業利用高存貨增大抵扣稅金偷逃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冊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