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生活補貼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其他補貼),該收入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地級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金額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文的規定計算繳納,即超過部分視同壹次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在壹定時期內平均計算。方法如下: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超過當地當年壹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標準的數額和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超過12的,按12計算),取其商作為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勞動合同終止後重新就業的,已支付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重新就業就業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發[1997]第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分配的紅股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金額應按20%的稅率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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