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以及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7號),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的固定資產中,均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增值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屬於不動產的,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中“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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