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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1467號)文件規定,(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統壹規定在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 118),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資產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投資交易發生時,應當分解為兩項經濟業務,即非貨幣性資產和按公允價值出售的投資。(3)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納稅人因產權轉讓而獲得的凈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在股份制改革中進行資產評估增值時,應相應調整會計科目。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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