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財稅[2065 438+08]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對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