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1個月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為落實《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規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車輛購置稅實行壹車壹申報制度。
二、《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的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是指原車輛所有人購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時載明價格的憑證。無法提供相關憑證的,參照同類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
原車輛所有人為車輛生產或者銷售企業,未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按照車輛生產或者銷售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