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規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關於契稅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十壹條* * *納稅人辦理納稅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契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