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十壹條納稅人辦理納稅後,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者權屬轉移合同性質證明無效、失效、被撤銷或者被註銷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