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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人。合同其實就是代客理財,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人,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托的稅收政策只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稅收政策。信托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信托環節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具體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擇壹家銀行(不是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托管人;

(2)募集到壹定金額開始運作,每隔壹段時間開放壹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基金凈值,辦理壹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收取壹定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手續費要盡量降低。

當然,如果未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形勢相對寬松,也可以采取靈活的形式。具體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子賬戶;

(2)基金持有人* * *共同出資形成主賬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壹管理所有賬戶,所有賬戶統壹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賬戶的實際市值等於按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的市值。如果兩者不相等,則贖回時由主賬戶與子賬戶的資金差額劃轉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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