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強制執行只有壹棟房子。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壹房屋: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行貨幣債權,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為由,對執行對象不予支持: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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