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繳納期限的規定:
(1)增值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繳少繳。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預繳,並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結清應退稅款。
比如A公司是壹般納稅人,按月進行增值稅申報。201×年6月,由於納稅人的疏忽,錯過了6月15增值稅申報的最後壹天,直到6月18才想起向國稅進行補充申報。6月份,甲公司應納稅額為20,000.00元。
公司於6月18日申報扣款成功。此時拘留天數為:16號,17號,18號,***3天。滯納金=20000.00×0.05%×3=30.00元。
滯納金與稅款相關聯。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如有應順延的節假日,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如果欠稅期間有節假日,則不能從欠稅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如果上面的例子,6月15正好是端午小長假,那麽6月16的增值稅申報最後壹天,滯納金的天數分別是:6月17,6月18,***2天。如果6月16是端午假期,6月15是增值稅申報的最後壹天,滯納金的天數仍然是:16,17,18,* * 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