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款不可以欠。 稅務機關對欠稅者可采取以下四種追繳方式:
1.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2.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3.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