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裁判文書中載有開具發票內容的,執行部門會依法責令當事人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確有困難的,積極協調稅務部門解決。
2、裁判文書主文中沒有載明開具發票履行內容的,壹般不會強制執行開具發票,法院壹般可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在其收到案款後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開具發票,或告知被執行人通過稅務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另行起訴解決。
3、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需要開具發票,應就開具發票的時間、條件等事宜進行約定並寫入合同,在發生爭議時,可通過訴訟解決。在訴訟中,可就開具發票問題壹並作為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提出,在爭議案件中壹並作出處理,經法院調解結案的,也應主動要求將開具發票事宜載入調解文書,以免後續再次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