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銷售舊房屋的部分,需要開具房屋買賣發票。此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買賣合同和房產證等證明材料,根據稅務規定填寫相應的發票內容,如:發票擡頭、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稅率等。
2、對於銷售地皮的部分,需要開具土地使用權出讓發票或其他相關的發票。此時,需要提供相關的土地出讓合同和土地證等證明材料,根據稅務規定填寫相應的發票內容,如:發票擡頭、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稅率等。
3、在開具發票時,應該根據實際金額進行分別標註,不能混為壹談。比如,在銷售舊房屋和地皮的交易中,如果舊房屋部分的收款額為100萬元,地皮部分的收款額為50萬元,那麽就應該分別開具100萬元和50萬元的發票。
4、發票開具完畢後,需保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和票據,並按照國家稅務部門的要求進行歸檔和管理。同時,在辦理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規和稅務規定,確保發票開具的合法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