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七條?
1,具有完成壹般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2.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3.獲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並經考察合格;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工程技術崗位實習滿壹年;大專畢業,做了兩年多技術員;中專畢業,做了四年多技術員。
第十四條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壹般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在本單位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和推薦;工程技術崗位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崗位資格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推薦人員進行評審,提出具備崗位資格的人員名單;單位行政領導人必須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在符合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中按定額聘任或任命。
擴展數據: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規則三。工程技術職務職稱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並應具備相應的理工科學歷和技術工作資格。
青島職稱技術人員專欄-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