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德曾將社會法學派與其他法律學派(主要是分析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的區別總結為:(1)這壹學派註重法律的功能而不是其抽象的內容;它把法律看作壹種社會制度,認為它可以通過人的智慧和努力來改進,並以發現這種改進手段為己任;它強調法律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律的制裁;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準則,而不是永恒的模式。
在20世紀,西方法學仍有許多流派,雖然與龐德等人的社會法學派不同,但在許多基本觀點上非常相似,因此可以歸為社會法學派,如社會聯想主義學派(見迪基)、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學派、歐洲大陸的自由主義法學派、利息法學派、北歐國家的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和心理法學派。二戰後,社會法學派在理論上並未發生顯著變化,但其方法論日益與自然科學或綜合學科相結合,成為壹門應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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